日本工程船船舶买卖合同书
发布日期:2009/2/25     发布人:[管理员]

卖方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以下称为甲)
买方                     (以下称为乙)
 
就以下条件和条款签订船舶等的买卖合同。
 
第一条  船舶等
     船    名  
     主要尺寸  
     建造年月 
用    途   
     造 船 厂  
     能    力  
     型    号  
 
第二条  买卖货款                【存款银行帐号】
     船    价    ¥    ,000,000日元     
     消 费 税    ¥      00,000日元     
     合    计  ¥      00,000日元     
 
第三条  支付方式  现金
     乙方应在平成  年(200  年)  月  日前,将¥0,000日元的保证金支付给甲方,经甲方确认后双方签定合同。余款¥0,000日元在出港前汇入。如果该船有抵押权,那么甲方在勾消所有的抵押权后,一旦将所有权交予乙方,乙方就应立即全部以现金支付,然后甲方将船舶交给乙方。
 
第四条  合同的解除
     在转移第三条的所有权时,乙方在船舶交付前未支付货款的情况,甲方不用通知乙方即视本合同已被解除,甲方可撤回该船舶。另外,解除本合同时,甲方可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。
 
第五条  损失赔偿金
     解除第四条的条款时,甲方撤回船舶所发生的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。
 
第六条  交货地点及日期
     地    点 :     港口时的船舶状况、试开交货
     日    期 :平成  年  月  日~平成  年  月  日 
 
第七条  本船交货后所发生的故障的修理费用,均由乙方承担。
 
第八条  对本合同所记载的条件及条款有疑问时,根据日本法令及商业习惯,经甲乙双方协商再决定。
     由本合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诉讼,双方达成协议交给甲方所在地的主管法院处理。
 
第九条  特约条款
     1.本船交付时,甲方应备齐的船舶图纸等资料不足时,制作文件所发生的费用,由甲方承担。
     1.船里的电话、出租物品及船员等个人私有物不包括在本合同内。
     1.船舶的剩余燃料(柴油)全部作为奉送品,由甲方提供给乙方。
1.    返航及返航保险费由乙方承担。
 
 
为证明上述内容,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分别签字盖章,各执一份。
 
 
平成   年   月  日
卖   方(甲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买   方(乙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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